(2015)星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桂林高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星置业有限公司,赵三发,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反诉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法定代表人:盛铁桥,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桂林高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铁山路8号漓东科技新城铁山工业园509房。法定代表人:余庆华。第三人:赵三发。第三人: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铁山路8号漓东科技新城铁山工业园508号。法定代表人:江赛。本院在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高星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赵三发、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涉案标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桂林市,且本案涉讼金额已超过3000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属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条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诺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