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胡某生、肖某香与江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生,肖某香,江西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胡某生,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肖某香,女,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江西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生、肖某香诉被告江西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生、肖某香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生、肖某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全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