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海区高雅电器安装经营部与中山市横栏镇濠轩食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区高雅电器安装经营部,中山市横栏镇濠轩食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78号原告:江海区高雅电器安装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武东管理区十八围。经营者:于烽。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濠轩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跃进路131号首层。经营者:梁国忠。担保人:于志秋,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沙仔永康里14幢605,身份证号码:440701196208170011。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区高雅电器安装经营部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濠轩食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濠轩食店价值1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诉讼顺利进行和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全部执行以及保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的确定性,保障被告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于志秋所有的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昌花园文献小区89幢首层1-3C+2.50M-D2+1.25M-3-1.45MC-D-5.30M夹层1-3B-C+2.50M二层1M+1-3B-C1.5M+1-3C-D+2M轴房屋。二、冻结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濠轩食店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颖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叶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