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鸡东县林业局与鸡东县鑫国煤矿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东县林业局,鸡东县鑫国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21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林业局,所在地址鸡东县鸡东镇。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佟胜斌,男,工作单位:鸡东县林产品经销处,联系电话:0467558****。委托代理人李臣,男,工作单位:鸡东县林产品经销处,联系电话:0467558****。被执行人鸡东县鑫国煤矿,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兴农镇兴林村。投资人秦树春。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林业局申请被执行人鸡东县鑫国煤矿行政征收一案,鸡东县林业局基金通知(2014)-001育林基金缴费通知单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鸡东县鑫国煤矿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29日,鸡东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鸡东县林业局作出的基金通知(2014)-001育林基金缴费通知单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林业局基金通知(2014)-001育林基金缴费通知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侠审判员 周晓华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