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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834号原告: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秋谷横里河**号。法定代表人:孙家财,董事长。被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纬三路北侧经四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庆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