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834号原告: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秋谷横里河**号。法定代表人:孙家财,董事长。被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纬三路北侧经四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庆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