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剑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19号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隗腾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欧,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朱剑颖,女,45岁。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剑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