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马保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08号罪犯马保锋,男,1971年9月1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古土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保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021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保锋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马保锋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保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保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保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