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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于凤云、代鲁宁、吴小龙、马立强、车延军、宿民、王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云,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吴小龙,代鲁宁,马立强,车延军,宿民,王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于凤云,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住所安图县。负责人:王磊。被执行人:吴小龙,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代鲁宁,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马立强,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车延军,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宿民,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闯,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申请执行于凤云、代鲁宁、吴小龙、马立强、车延军、宿民、王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凤云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于凤云称,2015年11月份,被执行人宿民的银行存款被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扣划,经宿民到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查询,得知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照(2012)安白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扣划的存款。经被执行人宿民申请调取该案件的审判卷宗,与异议人及其他被执行人核对后,对(2012)安白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有意见,理由是1、(2012)安白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于凤云没有收到该份民事判决书,异议人查看(2012)安白民初字第237号案件卷宗发现该案件的判决书没有直接送达给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在该案件审理期间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证明异议人及马立强、车延军下落不明,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马立强、车延军一直在安图县两江镇西江村居住几十年,法院没有认真核实证明材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异议人与马立强、车延军有固定的房屋、住址,法院没有将起诉材料及判决书送到村里及固定居住的家里,异议人及马立强、车延军没有收到该案件的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该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异议人连起诉材料也没有收到。经异议人查阅(2012)安白民初字第237号案件的卷宗发现,该案件的起诉材料法院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异议人有固定的住址,而没有直接送达给异议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当事人有参加庭审、进行申辩、答辩、辩论、举证、质证的权利。在异议人没有收到起诉材料的情况下,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安图县人民法院没有将(2012)安白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给异议人,该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该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请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案件终止执行,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会。异议请求:1、依法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会;2、依法对该案件终止执行。本院查明,(2012)安执补字第112号案件的执行依据是(2012)安白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3年3月26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登记为(2012)安法凭字第237号执行案件。2015年11月13日安图县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宿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存款128627.64元至安图县人民法院。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2014年12月5日更名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两江支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规定,异议人于凤云有权利对该执行案件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然而在执行异议书事实与理由中异议人于凤云称自己没有收到(2012)安白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件的起诉材料,认为(2012)安白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该事实与理由和案件的执行行为毫无关系,所以异议人要求依法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会、要求对该执行案件终止执行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应当驳回异议人于凤云的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于凤云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金永日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