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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曾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刑初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无业。2014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多次盗窃电动车,部分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7956元,具体如下:1、2015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曾某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行宫塘新苑东区43号后门口,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立马牌TDP100Z型小龟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185元。2、同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某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物流中心逸盛路66号艺迪超市旁,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的飞时达牌TDP908Z型小龟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73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同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曾某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物流中心逸盛路25号云顶美业门口,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蒋某停放于此的黑色丰田牌加禾型小龟王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4、同年8月25日傍晚,被告人曾某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物流中心逸盛路5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白色群方牌TDP58Z型小龟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68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同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曾某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大润发超市北门口,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丁某停放于此的橙色迷你牌TDP11Z型小龟王电动自行车1辆及车内的宝马3系车辆遥控型车钥匙1把。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0元,宝马车遥控钥匙价值人民币2080元。案发后,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某、蒋某、李某、梅某、丁某的陈述;证人曹某、谢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车辆信息、发票、购货凭证、合格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关于对电动车的价格认定复函;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购车辆信息表、收购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归案后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盗窃罪行外,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被害人张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一百八十五元,退赔被害人丁秋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人民币二千零八十元,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蒋三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