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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蒲婧懿与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婧懿,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824号原告蒲婧懿,女,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闵海涛,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D区7楼2#),组织机构代码56562311-7。法定代表人凌常峰。原告蒲婧懿与被告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婧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婧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0元减半收取13100元,由原告蒲婧懿负担。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