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昌邑市玉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毛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玉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毛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974号原告:昌邑市玉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珂。委托代理人:王兆波。被告:毛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玉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邑市玉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卫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