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与罗志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审8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平市滨江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余坚,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慧光,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罗志旺,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延平区。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对其作出的南国土资行罚字(延)(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以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延平区塔前镇大坑村上际下天井建房为由,占地面积为179.1平方米,地类为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6点之规定,作出南国土资行罚字(延)(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被执行人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2、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179.1平方米基本农田建房,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25倍(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686.5元的罚款。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南平市财政局专户(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就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对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现场照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国土资行罚字(延)(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的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责令罗志旺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事项,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对罗志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179.1平方米基本农田建房的罚款2686.5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范泽寿审判员 吴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