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7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