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50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