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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50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