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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XXX与王书友、王书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王书友,王书强,王书君,王书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34号原告XXX,男,汉族,1935年5月14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王书友,男,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王书强,男,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王书君,女,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王书梅,女,汉族,住涿州。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王书友、王书强、王书君、王书梅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亚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