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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兴顺与赵金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顺,赵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顺,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赵金泉,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王兴顺与被执行人赵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金泉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300,00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金泉银行存款人民币304,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