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立行终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淑荣起诉本溪市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立行终字第001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淑荣,女。上诉人王淑荣因起诉本溪市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立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王淑荣上诉称,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上诉人房屋,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上诉人交付土地,是彼此独立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已经明显超过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范围;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并不符合法定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本溪市人民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关征地补偿纠纷经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申请人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法院裁定组织强制执行,此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所作的行政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