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二初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常宁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宁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张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二初第348号原告常宁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泉峰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庆峰委托代理人朱名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春利,常宁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宁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宁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宁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常宁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志国审 判 员 黄卫民人民陪审员 易成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雯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