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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宋XX与郭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郭XX。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补偿款1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xx于2016年1月21日给付执行款13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人全部放弃,执行费18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