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宋XX与郭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郭XX。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补偿款1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xx于2016年1月21日给付执行款13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人全部放弃,执行费18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