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段利平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89号罪犯段利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六日作出(2003)烟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利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7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七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10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4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段利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利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4��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段利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段利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具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利平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