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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与王德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王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1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所在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667号。法定代表人:丁吉仿,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世慧、孙鹏,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德武,农民。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王德武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4月在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四甲村村南占用耕地211平方米(合0.32亩)建住宅,其中建筑占地11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了烟国土资罚字(2015)第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武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15平方米和院墙,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2015年11月12日,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烟国土资催告字第(2015)402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烟国土资罚字(2015)第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院墙的义务。本院认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烟国土资罚字(2015)第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烟国土资罚字(2015)第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王德武于2016年2月25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15平方米和院墙,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由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审 判 长  林 燕审 判 员  曲 毅人民陪审员  王忠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