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慈溪市龙鑫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丽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龙鑫电器有限公司,江苏金丽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593-2号原告:慈溪市龙鑫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永挺。委托代理人:张卓琦。委托代理人:刘广博。被告:江苏金丽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步敏。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59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江苏金丽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金丽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