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庆志与申请人蔡华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特8号申请人钱庆志。委托代理人周宗梅,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诉前调解,接受调解意见,申请司法确认,签收法律文书。申请人蔡华军。申请人钱庆志与申请人蔡华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3年9月28日,申请人钱庆志为承接申请人蔡华军位于十堰市柯家垭安置小区混凝土工程,向申请人蔡华军支付押金20000元,后因不具备条件无法开工。现申请人钱庆志要求申请人蔡华军返还押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0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蔡华军于2016年1月31日前返还申请人钱庆志押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周宗梅农商行账号:6252)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此次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钱庆志与申请人蔡华军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