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33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3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林涛,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业、书记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杨林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海户里西里31号院底商5号高丽传奇烧烤料理店内,因结账问题与邹×1发生口角后,与邹×1之子邹×2互殴,两人在互相撕扯的过程中,邹×2的后腰碰到身后的柜子,柜子上放的热汤将邹×2的臀部和右下肢烫伤。经鉴定,邹×2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6月1日被告人杨×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查获。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被害人烫伤存在多种可能性,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存在的多种可能性;被告人不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性,无法预见到撕扯行为会导致被害人烫伤的结果,属于意外事件。请求判决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海户西里31号院底商5号高丽传奇烧烤料理店内,因结账问题与邹×1发生口角后,与邹×1之子邹×2互殴,两人在互相撕扯的过程中,被害人邹×2的后腰碰到身后的柜子,柜子上放的热汤将被害人邹×2的臀部和右下肢烫伤。经鉴定,被害人邹×2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6月1日被告人杨×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查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邹×2陈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日晚上9时许,我在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海户西里31号院底商高丽传奇烧烤料理店的包间内吃饭。后来我听说有客人与我父亲邹×1因结账问题在吧台发生口角。我走出包间直奔吧台,看见一个穿蓝色T恤的男子,后来我才知道这个人叫杨×。杨×正挥手要打我父亲,我冲上去用手打了杨×后脑一拳,杨×转身打了我头部和嘴部两拳,又推了我胸口一下,把我推到身后的一个柜子上,我后腰先碰到柜子,柜子上放着一盆滚烫的鸡蛋汤,洒在了我臀部和右腿上,当时现场还冒白烟了,后来被人拉开。杨×从餐桌上拿起一把剪刀要扎我,后剪刀被人抢去。后来我姐姐带我去医院了。被烫时我看到我的朋友王×1打了杨×,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经其辨认指出杨×就是推了其致使其被烫伤的男子。2、证人李×1证言:2014年6月1日晚9时许,我在高丽传奇饭店厨房门口正准备给客人端菜时,坐在饭店22桌的男客人(后知道该人叫杨×)因为结账问题与吧台内的邹×1吵了起来,并攥住了邹×1的手。后来邹×1的儿子邹×2赶来,在杨×的身后打了杨×的头部一拳,杨×转身就打邹×2,邹×2也打他,他俩撕扯过程中,杨×把邹×2推倒在地,邹×2要倒地的时候后背撞到厨房门口边的架子上,架子上刚做好的一盆热汤洒到了邹×2身上。杨×要走的时候,邹×2的朋友王×1过来打杨×,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后来我看杨×不打了,我就去干活了。汤是厨师吕×做的,因为我们员工要吃饭,他把汤盆放在厨房门口边的架子上。3、证人张×证言:2014年6月1日晚9时许,坐在我们饭店22桌就餐的男客人(事后知道该人叫杨×)去吧台结账,因为少结了4元钱,吧台的女服务员殷×把杨×刚结的714元钱给我,让我找杨×咨询此事。杨×接过钱去吧台理论,我也跟着去了,当时邹×1也在吧台里,并说少结几块钱没什么的,杨×不爱听,便和邹×1理论结账的事。期间杨×攥了一下邹×1的手腕。这时邹×1的儿子邹×2赶来,在杨×的身后向他头部抡了一拳,杨×转身与邹×2撕扯在一起,两人相互推的时候,杨×把邹×2推到厨房门口时,邹×2的后背碰到厨房门口旁的架子上,架子上的汤盆洒在邹×2的身上。当时邹×2就喊疼,并自己脱下裤子。邹×2的朋友王×1过来打杨×,踹了杨×身上一脚,被旁人劝开后杨×自己出去了。邹×2的姐姐邹×3带邹×2去医院看病了。汤是厨师吕×做的,因为我们员工要吃饭,他把汤盆放在厨房门口边的架子上。4、证人王×1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日19时许,我到我朋友“小伟”位于丰台区海户西里31号院底商的高丽传奇烤肉店吃饭。21时许我一个人坐在饭店门口的桌子边看电视,我听到饭店前台有人吵架,我过去看见一个穿蓝色短袖的男子挺凶的,我踹了该男子两脚,这个男子也踹了我一脚,之后该男子就在桌子上拿东西,我往后撤躲到一边去了,然后有人把这个男子拉出饭店了。我进去的时候好像“小伟”已经被烫伤了,已经在前台里面了。经其辨认指出杨×是与其互殴并踹了自己一脚的男子。5、证人李×2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日21时许,我在高丽传奇烤肉店包房内吃饭,有一个服务员跑过来说我爱人邹×1被打了,我女儿邹×3先跑出了房间,我儿子邹×2接着也跑出去了,我是第三个跑出包间的,我跑出包间时邹×2已经跑到了吧台前,邹×2抓了一个穿蓝色半袖T恤衫的男子,并问他“你干嘛?”,这男的回手就给了邹×2一拳,然后邹×2的臀部磕到了厨房门前的一个架子上,架子上的一个盆扣了下来,邹×2就趴在地上了,我当时没有在意就去拉架了,拉架的时候邹×2说“烫死了”,邹×2站在吧台里,我怕他出来打架,就抱着那名穿蓝色T恤衫的男子往外走,后来看见该男子手里拿了把剪子,我就把剪子抢了下来。邹×3说快上医院,我回到吧台旁看到邹×2右腿的皮没有了,于是我们带着邹×2去医院了。汤盆每天都放在厨房门前的铁架上,是给餐厅员工饮用的。经其辨认指出杨×是穿蓝色T恤衫打了邹×2一拳的男子。6、证人邹×3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日21时许,我和我弟弟邹×2在马家堡东路高丽传奇饭店包房内聊天,保洁员到包房跟我说:“吧台有人吵架,你快点看看去吧。”我赶紧跑到吧台,看见我的父亲和一名男客人正在争吵,那名男客人打我的父亲,我上前护住我的父亲。这时我弟弟过来冲着那名男客人喊“你干嘛?”并和那名男客人打在了一起,具体怎么打的没有看见。过了一会,我弟弟从地上爬起来到了吧台,把裤子脱了,我的母亲喊:“他手里拿着剪刀,赶快把你弟弟拉走。”我母亲把剪刀夺下来并抱着那名男客人。我弟弟下身没穿裤子,我用手巾把他的下身围起来了。我弟弟一直喊疼并从腿上撕掉一块皮。我问他“怎么弄的”,他说“烫的”。我赶紧把我弟弟送到了右安门医院治疗。我父亲和那名男客人就是争吵没有动手打架。经其辨认指出杨×是与其弟邹×2互殴的男子。7、证人邹×1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日21时许,我在前台坐着,一名男子在服务员的带领下到前台结账,该男子不想给零钱,收银员说她做不了主,不能减免,该男子就开始骂人,我跟他说“骂什么啊,就那几块钱”,该男子听到后马上开始骂我并让我过去,我就站起来,服务员把我拦住了,该男子还是骂人,并从一个女子背后向我冲过来,抬手推我,因为我身前有个服务员,所以没有推到,之后服务员就把我劝走了,之后的事情我没看到。经其辨认指出杨×是想推自己但没有推到的男子。8、证人朱×证言:我是右安门医院烧伤科医师。2014年6月1日21时50分许,我院收治了一个叫邹×2的病人,该人全身10%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二度,烧伤部位为臀部及右下肢。9、证人王×2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日21时许,我和穆×、杨×及其他几个朋友在丰台区洋桥高丽传奇烤肉店吃饭。杨×与我、穆×去吧台结账后回到座位上,这时过来一名服务员说还差四元钱,我说“四元钱就免了吧”,服务员就回去了,随后杨×跟了过去,穆×也跟了过去,没一会儿我听到吧台处吵了起来便也过去了,到吧台处看见杨×和吧台内一名拄拐的男子争吵,我和穆×拉着杨×往外走,这时从我身后跑来一名偏瘦的男子,上来就打了杨×头部一拳,二人互相厮打起来,突然有一锅汤被二人碰洒了,我和穆×见状就拉架,拉开后我跟吧台女子理论,穆×将杨×拉到一边,我回头看见两三个男子打杨×,被我们拉开后警察就来了。经其辨认指出邹×2是打了杨×头部一拳的男子;王×1是对杨×进行殴打的男子。10、证人殷×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日21时许,我们饭店22号桌的客人吃完饭后,两名女的和一名男的一起来结账,一共消费了718元钱,他们抢着结账,后来那名男客人把账结了,我一数少了4元钱,就让一个服务员把那名男客人叫到收银台,服务员对那名男客人说少了4元钱,如果有零钱就把4元钱补上。那名男客人气冲冲来到收银台,骂我们并说“不就是钱吗”,随即把钱撕了并扔到了收银台,而且还在一直骂,我们老板的岳父问那名男子“你骂谁呢”,之后就互相吵了起来。那名男客人和老板的岳父动起手来。这时老板的小舅子邹×2跑过来,到那名男子身后打了那名男子,那名男子被打后就回身和邹×2打在了一起,邹×2的一个朋友看到他们打在一起,就上去打那名男子,因为当时有客人结账,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之后他们被拉开,也不知什么原因邹×2被烫伤了,老板娘就带着邹×2去医院了。经其辨认指出杨×是与邹×2、王×1互殴的男子。11、证人吕×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日21时20分许,我们员工要就餐,我做好了员工的饭菜,把做好的鸡蛋汤放在走菜的桌子靠南侧的桌边上。我刚刚放好后,一个吃饭的客人骂着就过来了,骂收银员并说“不就是钱吗”,把钱撕了扔到了收银台,并且还在骂。这时我们老板的岳父对那名客人说“你说话客气点,不就是几元钱吗,没有就不要了,你不要骂骂咧咧的”,那名客人就不愿意了,和我们老板的岳父争吵起来,还抓住了老板岳父的手,被服务员拉开。这时老板的小舅子邹×2跑过来,到那名客人身后打了那名客人头部,那名客人被打后回身和邹×2打在了一起,给了邹×2一拳、一脚,在踹了邹×2一脚后,邹×2没站稳,用胳膊碰到了装鸡蛋汤的锅边,锅内的汤洒在了邹×2的下半身,邹×2就躺在了桌子下面,起来后走到收银台把裤子脱了,邹×2腿部被烫伤了。邹×2的朋友看到邹×2和那名男子打在一起就上去打了那名男子脸部一拳,后来他们被拉开了,邹×2去医院看病了。经其辨认指出王×1就是邹×2的朋友,该男子打了男客人脸部一拳;杨×是与邹×2在互殴过程中致使邹×2撞到桌子被汤烫伤的男客人。12、证人穆×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日19时许,我和同事王×2、杨×、许皓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高丽传奇烤肉店吃饭,吃完饭后,我和王×2、杨×三个人抢着到吧台结账,杨×非要结账,我和王×2就没有再和他争。杨×去吧台结账,我和王×2也一同跟了过去,吧台的服务员说一共花了714元,杨×把钱放在了吧台,我们三人回到桌上。过了一会,一个服务员过来跟我们说应该是718元钱,然后杨×和王×2又到吧台,过了一会他们两个人还没回来,我也去了吧台,到吧台时收银员说不开发票714元也行,杨×说行,同时用手拍了一下桌子,吧台内有一个拄着拐的男子说杨×:“你装什么装”,杨×说:“我装什么了”,那名拄拐的男子从吧台出来,这时上来一群人,对方至少有四名男子动手打杨×,在厨房门口一名上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跳着打杨×,那名男子用拳脚殴打杨×,还有其他几名男子也对杨×进行了殴打,但他们背对着我,我没有看见他们长什么样子,当时我懵了,没有看见杨×动手,后来我们就拽着杨×往外走,把杨×拽到厨房门口后,这群人又把杨×堵在厨房门口了,我们又拽着杨×往门口走,出了门向南走了大概五六米,饭店老板过来说有人烫伤了要报警,我们说那就报警吧,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没有看见对方有人受伤,是我们出来以后老板说有人烫伤了。经其辨认指出邹×2是跳着用拳脚殴打杨×的男子。13、证人汪×证言:2014年6月1日21时许,我和店里的经理在门外坐着时听见店里有人喊打架了。我进入饭店内,看到一名男客人左手拿着一个啤酒瓶,右手拿着一把剪刀,我岳母去夺剪刀和啤酒瓶,我过去跟那名男客人说“没什么事儿你赶紧走吧,别闹了”。这时我小舅子说“我烫伤了,别让他走”。我把男客人劝到门口,问他“你们为什么打架”,那名男子就从和他一起就餐的女子手中拿过一个手包,从包里拿出一个警官证,我对他说“你是刑警也不能酒后闹事”,他说“我明天还带人砸你店呢”,我说“你要这么说我就报警了”,随即我就报警了。我媳妇邹×3把邹×2送到了医院治疗,民警赶到后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14、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邹×2身体所受损伤情况及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5、北京博爱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杨×身体所受损伤情况及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6、北京博爱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王×1身体所受损伤情况及其右膝部未见损伤。1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情况。18、照片:被害人邹×2指认其被烫伤地点。19、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现场监控录像已被洋桥派出所全部调取并附卷。20、谅解书及收条: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解决并已履行完毕。2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杨×基本身份情况。22、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案件破获情况及被告人杨×的到案情况。23、被告人杨×供述:2014年6月1日晚9时许,我和同事穆×、王×2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一烤肉店吃饭,之后我抢着去结账。我到吧台问共消费多少钱,服务员告诉我是718元,我给了吧台三张一块的,一张五块的,又拿了一张十块的,最后给了七张一百的。之后我回饭桌,一个男服务员找我说我少结了4块钱,还拿着我刚结的钱和小票让我看,我接过钱和那名男服务员去了吧台,我跟吧台的服务员说“多大点儿事啊,就4块钱,我不要发票了”,吧台里还坐着一个拄拐的男的跟我说“你装什么装”,我说“我怎么装了?”。我觉得当着女同事的面因为4块钱发生口角自己没面子,我就把手里的700多块钱撕成两半扔在吧台了,拄拐的男子站起来走出吧台要打我,我用手攥着他的手,攥了一下我就松手了。我转身走向饭桌时,不知是谁在身后打了我头部几拳,我转身与对方发生推搡,推搡过程中对方被一盆热汤烫伤。这时有人拉架我就往后退,一个叫王×1的男子用拳头打了我额头两下,我踹了王×1腿部一脚,之后我就出饭店了。我在饭店外时饭店的老板汪×告诉我有一个人被烫伤了,我不知道被烫伤的人怎么伤的,之后饭店的人就报警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相互印证的部分足以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对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被告人杨×不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在被被害人邹×2打了头部后立即转身与邹×2厮打在一起,且在烧烤店的厨房门口厮打,厮打过程仅持续几秒,中间并无间断,杨×在推搡邹×2后现场立即冒起白烟。被告人杨×主观上放任了伤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邹×2轻伤二级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先动手打被告人杨×,导致冲突升级,且被害人的伤情系被告人杨×间接故意所致,不同于直接追求伤害结果的行为,综合以上情节被告人杨×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董晓宇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