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杨沛玲与费县梁丘镇季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沛玲,费县梁丘镇季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杨沛玲,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委托代理人李长金,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际,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县梁丘镇季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成举,主任。委托代理人居士波,费县费城法律服务所。原告杨沛玲诉被告费县梁丘镇季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21日,原告以已经将承包经营的幼儿园转让给他人经营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费县梁丘镇季作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沛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沛玲负担。审判员 纪佃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兰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