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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宏卫与陈卫东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卫,陈卫东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张宏卫,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陈卫东,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张宏卫诉被告陈卫东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宏卫以愿意与被告陈卫东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卫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卫撤回对被告陈卫东的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宏卫承担。审 判 长 朱 安 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闵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