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宏卫与陈卫东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卫,陈卫东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张宏卫,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陈卫东,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张宏卫诉被告陈卫东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宏卫以愿意与被告陈卫东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卫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卫撤回对被告陈卫东的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宏卫承担。审 判 长 朱 安 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闵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