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顾国平与邓忠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平,邓忠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39号原告顾国平,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王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文嫈,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忠豪,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原告顾国平与被告邓忠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国平的委托代理人王磊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忠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国平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因经营业务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利息为每日万分之六点七,合同还约定被告确保到期一次性归还上述款项,逾期归还,愿支付违约金30%及每日万分之六点七的利息。次日,原告通过上海银行京东支行向被告招商银行帐户汇入5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4%为标准计算,从2014年11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邓忠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止,利息为每日万分之六点七(月利率百分之二),借款人确保到期一次性归还上述款项,逾期归还,愿支付违约金(借款金额)30%及每日万分之六点七的利息。次日,原告通过上海银行将50万元转入被告招商银行的帐户内。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诉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上海银行个人业务回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凭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每日万分之六点七,现原告调低了利息的计算方式,主张按年利率22.4%计算,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忠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顾国平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邓忠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顾国平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自2014年11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37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邓忠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晓燕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