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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一民初字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军与被告刘哲连、彭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军,刘哲连,彭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民初字1220号原告张文军,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王件平,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玉信,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反诉,进行和解。被告刘哲连,曾用名刘仔连,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被告彭小红,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系刘哲连前妻。原告张文军与被告刘哲连、彭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之、刘普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信、被告刘哲连、彭小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文军于2016年1月21日以与被告方就还款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军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张文军负担。审 判 长  邓 嫣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人民陪审员  李 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针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