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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1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舒浪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浪,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骆华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776号原告舒浪,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石红,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82号,组织机构代码15930704-7。法定代表人罗和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仁贞,男,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骆华云,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舒浪与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骆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浪的委托代理人石红,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仁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骆华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浪诉称,2014年2月起,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长江中上游渔业资源环境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及配套项目配送电线、电缆、配电箱。(注: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4日,原告和被告工作人员经核对确认,原告共计配送电线、电缆、配电箱价值120689元,被告尚欠货款42689元。对该笔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不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268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2689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未在与舒浪有关的字据上签章,也没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也未委托其他任何人签署字据。因本案相关字据的签字人是骆华云,对合同的履行及付款情况需要由骆华云出面予以确认。由于没有书面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而且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开始计算。第三人骆华云未作陈述。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8日由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更名为江西省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更名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树斌是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2013年3月25日,发包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与承包人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长江中上游渔业资源环境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及配套项目;工程地点:重庆市北碚区城南大学科技园内;工程内容:1#、2#楼、门卫土建安装、挡墙、围墙、道路及室外管网等;……三、开工日期:拟定开工2013年4月26日(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3年10月25日(以开工令日起至6个月后止)。……五、合同价款:伍佰叁拾贰万柒仟陆佰叁拾贰元伍角伍分。”该合同中有承包人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和华和委托代表人谢树斌的签字。2013年9月8日,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骆华云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长江中上游渔业资源环境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及配套项目;工程地点:北碚区城南大学科技园;项目业主方: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合同价款:暂定价伍佰叁拾贰万柒仟陆佰叁拾贰元伍角伍分,最终以业主方结算给甲方(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总价扣除税金及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骆华云)支付给甲方的工程管理费后的余额。工期:总工期以业主方与甲方约定的时间为准。2、本工程实行项目部承包制。3、合同签订与履行:项目实施由乙方全面负责,甲方与业主方在签��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均应由乙方履行承担。乙方收到业主方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时,甲方在扣除所交税费和管理费用后,余款三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乙方。该项目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成本单列,该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所需一切资金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出资解决,乙方对项目盈亏及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收取本工程项目利润,按工程结算总额的2%收取,剩余工程款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和税费后归乙方,如发生亏损由乙方承担。4、工程项目的管理。本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以及对外协调等工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履行。”该合同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罗和华和项目负责人谢树斌签字。2014年2月25日至6月5日,原告向北碚区城南大学科技园工地送货共计120689.20元,提货人由骆美荣签字,骆美荣系骆华云父亲。2014年12月4日���原告舒浪向被告发送一份《对账函》,载明: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2014年2月起,舒浪(身份证号码51021219791216xxxx)为贵公司承建的中国水产科学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北碚区台站及配套项目配送电线、电缆、配电箱。经核对,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付货款120689元,已付货款78000元,截至2014年12月4日止,贵公司尚欠舒浪货款人民币42689元。骆华云于2014年12月20日作为经办人在《对账函》上签字并注明“以上情况属实”。2015年8月20日的对账单上显示:舒浪42000*0.7=29400元,骆华云在该单据上签字并注明“以上情况属实”,谢树斌在该单据上签字并注明“同意支付”。审理中,原告陈述对账单上70%的货款只有骆华云和谢树斌的认可,原告并不同意只付七成款项,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支付4268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辩称《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了“��项目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成本单列,该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所需一切资金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出资解决,乙方对项目盈亏及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不同意承担付款义务;送货单并不能显示货物用于被告的工地,对账单上付款金额是按70%计算。审理中,第三人骆华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送货单、对账函、对账单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原告举示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送货单、对账函、对账单等证据,综合这几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位于北碚区的项目供货,尚欠的货款已由第三人骆华云签字确认。被告辩称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骆华云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了“该项目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成本单列,该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所需一切资金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出资解决,乙方对项目盈亏及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该约定只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不能对外产生效力,因此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另,被告的项目负责人谢树斌也在对账单上签字同意支付余款,虽然该对账单上注明“42000*0.7=29400元”,但没有得到原告的确认,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26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在《对账函》的时间支付相应的货款,应当承担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12月2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骆华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立即支付原告舒浪货款42689元。二、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立即支付原告舒浪资金占用损失(以42689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交纳4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之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立即迳付原告舒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