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艾英与东莞绰豪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英,东莞绰豪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英。委托代理人:梁浩枝,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绰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安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文杰、梅雨,分别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上诉人艾英因与被上诉人东莞绰豪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绰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入职时间及职务:艾英于2006年4月20日入职绰豪公司,担任辅助工一职。二、月平均工资情况:艾英、绰豪公司双方确认艾英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118元。根据艾英提供的工资表显示,艾英扣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为1534元。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艾英已与绰豪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双方于2012年3月13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为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四、高温工作情况:艾英、绰豪公司双方确认艾英在室内工作,艾英工作地点安装有空调。五、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艾英主张绰豪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违法解除与艾英的劳动关系。对此,艾英提供了开除通告予以证明,通告记载绰豪公司因艾英私自加班、脱离工作岗位,违反了绰豪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艾英作出开除出厂的处分。绰豪公司对通告予以确认。但绰豪公司主张解除与艾英的劳动关系,系因艾英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此,绰豪公司提供了员工奖励违纪呈报表、处分通告及公示照片、录像光盘及其截图、员工离职审批表、开除通告、员工手册及公示照片予以证明。其中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1月22日、2014年12月2日的员工奖励、违纪呈报表及处罚通告反映艾英在公司未安排加班情况下私自加班,被分别记小过处分一次、记大过处分两次,艾英拒绝在员工奖励、违纪呈报表上签名。2014年11月24日和12月2日的处分通告显示绰豪公司在工会主席詹某某及员工代表的见证下将处分决定传达给艾英;2014年12月11日的员工奖励、违纪呈报表反映艾英因“不服管理,经指出拒不改正、擅离职守”被给予开除处分;员工离职审批表和开除通告显示艾英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劝说无效,并在2012年12月11日、12月12日消极怠工,根据员工手册的《员工奖励与处分暂行条例》7.3条、7.13条给予开除处理。员工手册第六章加班一节规定“有效加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有效预先审批”;员工手册中《员工奖励与处分暂行条例》载明处分适用情形,其中“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擅自违抗指挥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形可以给予记小过处分,“不服管理,经指出拒不改正”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煽动及参与消极怠工,唆使、煽动员工离职,及其他严重影响生产或工作进程等行为”、“一年内记大过满2次且功过无法抵消”的情形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显示绰豪公司员工手册在公告栏等位置予以公示。录像光盘及截图照片反映艾英出现在会议室和写字楼,但录像无声音,无法反映艾英出现在会议室和写字楼的具体原因和事宜。艾英对2014年11月19日、11月22日、12月2日的员工奖励违纪呈报表、处分通告及公示照片、员工手册及公示照片不予确认,对2014年12月11日的员工奖励违纪呈报表、员工离职审批表、开除通告、录像光盘及截图照片予以确认,但主张录像光盘不能证明艾英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事实是艾英关于被违法记过的问题要求人事主管进行解释时被安排在会议室等候。艾英主张其加班经组长安排,并非私自加班,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艾英在庭审中确认绰豪公司从2014年8月份开始拒绝为艾英安排加班。六、年休假情况:艾英主张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绰豪公司主张已为艾英安排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62小时,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66小时。艾英对此不予确认。根据绰豪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及工资签收表显示,艾英于2013年1月、2月、4月请假没有上班;艾英2014年已休年休假10小时,分别为2014年9月份2小时,10月份8小时。绰豪公司未举证证明艾英2014年9月份和10月份领取的工资中包含年休假工资。七、仲裁情况:艾英于2014年12月18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绰豪公司支付艾英:1.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高温津贴共1500元;2.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带薪年休假工资3034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600元。该仲裁庭于2015年2月9日作出东劳人仲院长安庭案字(2015)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由绰豪公司支付艾英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84元;2.驳回艾英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劳动合同、工资表、工资签收表及光盘、员工奖励违纪呈报表、处分通告及公示照片、录像光盘及其截图、员工离职审批表、开除通告、员工手册及公示照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劳动关系已解除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艾英的工作环境是否属于高温作业;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法律后果;三、艾英的带薪年休假安排及其工资发放情况。对于焦点一,因艾英、绰豪公司双方确认艾英工作场所位于室内,且有空调作为降温设备,故原审法院认定艾英的工作环境不属于高温环境,艾英主张绰豪公司支付其高温津贴,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焦点二,绰豪公司的员工手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艾英进行了公示,艾英应知悉该员工手册的内容,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艾英在工作中应当服从绰豪公司的管理,艾英主张其不存在通告中的私自加班行为,其加班是经过组长统一安排,但艾英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艾英在庭审中确认绰豪公司从2014年8月份开始拒绝为艾英安排加班,结合绰豪公司提供的员工奖励违纪呈报表、处分通告及通告的公示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艾英存在处分通告及开除通告中的违纪行为。故绰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员工奖励与处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以艾英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艾英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绰豪公司无需向艾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于焦点三,艾英于2014年12月18日提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艾英关于2012年12月份的年休假工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审法院对艾英2012年12月份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绰豪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艾英2013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从艾英的工资表及艾英的陈述可得知,艾英在2013年因病请假已超过两个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艾英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故绰豪公司无需向艾英支付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绰豪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艾英2014年度的年休假工资,根据绰豪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其已为艾英安排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10小时,但未能举证证明绰豪公司已向艾英支付该期间工资。故绰豪公司需向艾英支付2014年度已休年休假10小时的工资以及剩余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艾英2014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4天(347天÷365天/年×5天/年),扣减已休的带薪年休假10小时(折算为1.25天),即剩余未休带薪年休假为2.75天。艾英扣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为1534元。故绰豪公司应支付艾英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为:1534元/月÷21.75天/月×2.75天×200%+1534元/月÷21.75天/月×1.25天=476.07元。仲裁裁决绰豪公司向艾英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84元,绰豪公司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故绰豪公司应向艾英支付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84元。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艾英与绰豪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限绰豪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艾英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总计584元;三、驳回艾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艾英承担(艾英起诉时申请免交,原审法院已予以准许)。一审宣判后,艾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艾英不存在私自加班的行为。双方在一审中都确认了绰豪公司在2014年8月份拒绝艾英加班,因此艾英在绰豪公司不允许其加班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自己私自加班,私自加班根本无法得到加班工资。事实上,当时绰豪公司为了赶订单,艾英在其部门组长安排下才会去加班的,绰豪公司主张艾英存在三次擅自加班不合理,艾英在明知会被处罚又不会有加班费的情况下不可能尝试第二次。艾英不存在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艾英在2014年12月11日与12日在绰豪公司会议室里逗留是绰豪公司安排的,由于艾英于11月份在组长安排下正常加班,但绰豪公司反而拒绝支付任何加班费,所以艾英才会前往办公室进行理论。在理论过程中是绰豪公司的经办人员一直不予处理,叫艾英在会议室等候,不是艾英自己待在会议室不走。综上,绰豪公司从2014年8月份就开始向通过不让艾英加班的方法逼迫艾英自行辞职,然而艾英一直没有自行辞职,在僵持过程中,部门组长为赶订单,在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安排了艾英加班,绰豪公司事后发现拒绝支付加班费,从而引发艾英前往办公室理论。绰豪公司恰好借题发挥,伪造证据,制造假象,达到解雇艾英又无需赔偿的目的。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艾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判决绰豪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034元;判决绰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600元。绰豪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上诉人艾英的上诉请求,本院分析如下:根据艾英与绰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约书》显示,合同的附件包括《员工手册》,因此,本院认定艾英已经签收了《员工手册》,艾英应该知悉该员工手册的内容,该手册第六章加班一节规定“有效加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有效预先审批……”艾英在庭审中确认绰豪公司从2014年8月份开始拒绝安排其加班,艾英主张其后的加班经过组长安排,并非私自加班,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结合绰豪公司提供的员工奖励违纪呈报表、处分通告及通告的公示照片等证据,本院依法认定艾英存在处分通告及开除通告中的违纪行为,绰豪公司以艾英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艾英主张绰豪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原审法院对艾英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分析及处理正确,本院不再赘述。综上所述,艾英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艾英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陈文静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女朱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