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国添与黄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添,黄一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4288号原告黄国添,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黄碧云,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一兵,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黄国添与被告黄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添的委托代理人黄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一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添诉称:被告黄一兵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按月利率2.5%计息。2014年8月27日,被告黄一兵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按月利率2%计息。后原告因病需要治疗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黄一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被告黄一兵向原告黄国添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期限内借款利率为月2.5%;借款人保证借款四个月满并全额归还该笔借款本息,否则愿意承担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即承认已经全额收到该款项;诉讼由城厢区法院受理等。同年8月27日,被告黄一兵向原告黄国添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期限内借款利率为月2%;借款人保证借款一个月满并全额归还该笔借款本息,否则愿意承担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即承认已经全额收到该款项;诉讼由城厢区法院受理等。后双方因还款产生纠纷,原告黄国添即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黄国添提供的《借条》二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一兵向原告黄国添借款人民币13万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黄国添持有的《借条》二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万元自2014年8月2日起、10万元自2014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一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一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国添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其中3万元自该款自2014年8月2日起、10万元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0元,减半收取为1840元,由被告黄一兵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娜丽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