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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彩娣与汤春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彩娣,汤春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财保3号申请人唐彩娣,女,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申请人汤春英,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唐彩娣与被申请人汤春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并责令申请人唐彩娣提供担保,但申请人唐彩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唐彩娣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此面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渊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