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执民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裴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民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被执行人裴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04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裴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裴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裴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裴英(证件号码:)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的62×××49的存款人民币2513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鑫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