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姜×1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1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1,曾用名姜×2,女,1960年12月13日出生,原系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店店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爱文,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3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1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燕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1及其辩护人孙爱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1于2014年3月至10月间,利用自己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马甸鹏润店担任店长的职务便利,侵占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马甸鹏润店收取的装修押金人民币48000余元。被告人姜×1于2015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姜×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押金凭条,扣押清单及证人盛×、张×、寇×、胡×、刘×1、万×、赵×1、程×、韦×、赵×2、吴×1、王×1、韩×、金×、王×2、吴×2、刘×2、王×3、司×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1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姜×1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全部退赃,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姜×1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在案之款一并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的人民币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元,其中四万八千八百元发还被害单位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余款十万零七千九百八十元发还被告人姜×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