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91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王某乙,次子王某丙。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尚可,2012年年初被告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对家中妻子儿子不管不问。2014年3月份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回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特诉于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离婚;2、明确儿子抚养监护关系;3、平均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1,因王某甲现在下落不明,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2,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不再要求本案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王某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子,长子王某乙,××××年××月××日出生,次子王某丙,××××年××月××日出生,现在两个孩子均跟随原告生活。婚后二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3月,许某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5年10月8日许某再次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2014)砀民一初字第00686号民事裁定书、曹庄镇回民许庄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调查笔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令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3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原告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2015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法庭再次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考虑到被告王某现在下落不明,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亦不再涉及,当事人可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二子王某乙、王某丙跟随许某生活,抚养费由许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黎审 判 员 苗胜奇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