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杨宗伟与盐边县机制木炭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伟,盐边县机制木炭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01号原告杨宗伟,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盐边县机制木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李建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伟诉被告盐边县机制木炭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宗伟负担。审 判 员 徐翊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