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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盛宝,男,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盛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同年10月29日在商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方思博。2013年7月2日,我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各自在三个月内改掉对方指出的缺点,否则无条件离婚。同年7月31日,我向法庭起诉离婚,因被告外出打工不应诉,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我无奈之下撤诉。我与被告持续长期分居达2年有余,被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10月29日在商南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方思博,2013年7月29日,被告李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方某某自愿抚养婚生子方思博,并放弃对李某某索要抚养费。方某某称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也未出庭质证,故本案不予涉及。以上事实,经原告当庭举证,法庭审核、认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方某某与李某某结婚证,证明二人系合法夫妻。2、方某某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李某某身份信息及子女情况。3、商南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方某某曾经起诉离婚的事实。4、商南县富水镇黑漆河村三组组长王延军、方某某小娘童春莲、方某某父亲方典有、母亲张书平、村民姜忠学、刘善信的证人证言,证明方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状况以及李某某2013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5、富水镇王家楼村、十里坪镇红岩村村委会的证明信,证明李某某2013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方思博,现年3岁,婚后夫妻双方未能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被告自2013年7月31日外出,至今未归两年有余,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抚养婚生子方思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系缺席审理,故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不予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方思博由方洪敏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洪代理审判员  王雅光人民陪审员  杨德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