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符剑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张士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张士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608号原告符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士容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符剑于2016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