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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钦与被告深圳市某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深圳市XX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06号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省揭西县大溪镇X,身份证号码XX。原告深圳市XX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组织机构代码7XXX。法定代表人周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深圳市XX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坤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杜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