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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6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边忠平与蒋永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427号申请人边忠平与被执行人蒋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边忠平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800元、案件诉讼费1338元及申请执行费8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永虎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当事人作了执行回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4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洪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益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