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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1964年6月8日。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在本市西城区四环胡同3号院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发生争执后互殴,被告人陈×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李×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于当日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王×、赵×证言;被害人李×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