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执字第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39冯宪坤与刘继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宪坤,刘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字第0762号申请执行人冯宪坤,男,1957年11月26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继胜,男,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冯宪坤与被执行人刘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被告刘继胜欠原告冯宪坤10万元,分批偿还,每月偿还1万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付第一期,剩余批次分别于每月10日前付清,如一期不按期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全部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继胜负担。”2015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冯宪坤以被执行人刘继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继胜银行存款10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黄晓敏执行员 郭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刚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