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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与唐建力、徐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唐建力,徐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42号原告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75号3层306室。法定代表人陈晓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晓岗,驾驶员。被告唐建力。被告徐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21号。诉讼负责人蒋肖炜。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建力、徐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