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91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桂芹、宋冰梅等与张桂芝、陈维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宋冰梅,张桂芝,陈维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字第58号原告:张桂芹,农民。原告:宋冰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化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芝,农民。被告:陈维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芹、宋冰梅与被告张桂芝、陈维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芹、宋冰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芹、宋冰梅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芹、宋冰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桂芹、宋冰梅负担。审判员 孙树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