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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91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桂芹、宋冰梅等与张桂芝、陈维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宋冰梅,张桂芝,陈维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字第58号原告:张桂芹,农民。原告:宋冰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化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芝,农民。被告:陈维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芹、宋冰梅与被告张桂芝、陈维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芹、宋冰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芹、宋冰梅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芹、宋冰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桂芹、宋冰梅负担。审判员  孙树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