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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友梅与胡来富、胡金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梅,胡来富,胡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136号申请执行人胡友梅。被执行人胡来富。被执行人胡金富。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的(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来富、胡金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来富存款10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金富存款10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