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友梅与胡来富、胡金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梅,胡来富,胡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136号申请执行人胡友梅。被执行人胡来富。被执行人胡金富。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的(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来富、胡金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来富存款10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金富存款10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