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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祥与被申请人李声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祥,李声涛,李声涛拖欠申请人张玉祥借款本金20000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31号申请人张玉祥,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担保人周进美,女,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告李声涛,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申请人李声涛拖欠申请人张玉祥借款本金20000元,到期未偿还,为保障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声涛在东宁县老黑山镇太平沟村建筑面积210平方米房屋一栋。担保人周进美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东宁县东宁镇黄金小区1号楼7单元3层302建筑面积90.71平方米房屋一栋,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声涛在东宁县老黑山镇太平沟村建筑面积210平方米房屋一栋;二、查封担保人周进美所有的位于东宁县东宁镇黄金小区1号楼7单元3层302建筑面积90.71平方米房屋一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