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冯飞娥与被告高振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飞娥,高振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冯飞娥,女,汉族,佳县。被告高振峰,男,汉族。原告冯飞娥与被告高振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飞娥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8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11日生有一女,取名高宇丹。从此,被告经常不回家,对我们母女的生活不管不顾,甚至染上毒瘾,在外面勾引女人。后我追随被告到南京打算一起生活,但经常吵架,又无共同语言,无奈原告带着女儿返回家中。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欠债24000元由被告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冯飞娥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高振峰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8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11日生有一女,取名高宇丹。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故涉诉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达九年之久,深厚的夫妻感情已经建立,再加上婚生女的出生,更加巩固了双方的感情基石。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只要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尚有和好可能。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系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飞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飞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随雄审 判 员 雷永峰人民陪审员 刘占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