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勾爱花与季心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爱花,季心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34号原告勾爱花。委托代理人顾明,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心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勾爱花与被告季心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勾爱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爱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