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翟作伟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74号罪犯翟某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博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2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翟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翟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