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泽雄与姜增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11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增帆,李泽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增帆,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委托代理人冯志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雄,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法定代理人李福真,户籍。委托代理人朱腾伟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花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鹏。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少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广东省遂溪县,故应由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